合同案例: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伤认定案例(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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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合同案例: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伤认定案例

[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某区*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及雇佣合同区别2

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这三种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当事人的差异: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具备劳动能力的公民,年满16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法人与自然人。这种合同可以在公民间、法人间、法人与自然人间发生。

当事人关系的不同:

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关系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具有身份、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存在管理和组织关系。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不同:

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手中,劳动风险责任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或由过错方承担;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承担。

报酬*质和支付方式的不同:

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或按月支付。报酬标准由双方约定,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报酬通常按月持续支付,标准基于劳动数量和质量,当事人需遵守国家最低*标准等强制*规定。

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

劳动合同关系通常具有唯一*,若存在二重及以上的劳动关系时,仅认可其中一个为劳动关系,其他则被视为劳务或雇佣关系。

案例分析:以试用期内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3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 有证据材料*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2) 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手续,这都表明小张在试用期内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